关注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维权
新华网吉林频道 ( 2005-07-25 10:29:55 ) 来源:法制日报
  

    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的问题日益严重。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显示,名下没有土地的农民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8.3%,其中71%是女性。全国妇联的抽样调查也显示,出嫁是农村妇女丧失土地的重要原因,在没有承包地的妇女中,有近三分之一的女性是由于结婚出嫁到外村而失去承包地的。

    在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农村妇女很难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这也是法院目前不受理这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据统计,广西全区法院2002年至2003年11月共处理涉及妇女土地权益案件555件,不予受理的为265件,占47%,占农村土地权益案件总数的19%。

    针对近年来各地反映突出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问题,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财产权益;妇女结婚后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同时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这一草案时,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成为常委委员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张美兰委员介绍,实际工作中,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有三种:一是与外地男子结婚的妇女,不分田地;二是在本村以外安家落户的妇女不分土地;三是招女婿上门的妇女不分田地,还要把原来的田地收归集体。

    刘振伟委员说,关于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草案有了规定,需要相关法律配套。有些地方对出嫁女收回土地,嫁入的又不分地。这些规定是村民会议定的,对违法的村规民约,应有一个审查撤销的机制。另外,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要尽快出台。还有,现在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是两个概念,特别是发达地区,你是这个村的村民,但是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样承包地你就没有份儿。因此,要更有效地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相关的配套规定和办法一定要尽快提上议事日程。(记者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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