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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厅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更好地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近日,吉林省出台了《关于厅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规定》。《规定》从审批权限、报批程序和要求、出访原则、纪律监督等方面对厅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具有出国(境)的审批权限按主体可分三类,即省委审批权限、省政府审批权限和具有一定外事审批权部门的审批权限。关于省委序列各部门、省人大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和所属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协各办事机构和所属各专门委员会,各市州党委、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厅级人员因公出国(境),由组团部门提出请示,经省外办审批后抱省委审批。关于省政府和具有一定外事审批权部门的审批对象和范围,《规定》中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规定》指出,因公出国(境)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官员的邀请,组团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总数不超过7人,出访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等等。
《规定》最后强调,对外交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不得各行其是。外事、纪检部门、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厅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访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纪律规定的要认真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吉林省纪委法规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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