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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工作若干规定  
http://www.jl.xinhuanet.com 发布日期: 2007-04-06 14:27:48 来源: 吉林省政府网
     
  (2007年3月22日·吉监发〔200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监察厅机关执法监察工作,根据《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监察依法对本级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执法监察应注意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监察的原则;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六)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内容与立项
    第四条 执法监察的主要任务:
    (一)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国家以及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四)参加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五)其他需要进行执法监察的事项。
第五条 选择执法监察题目,应坚持科学发展观,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和重大改革决策的实施,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省政府重大决策、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
    第六条 确定执法监察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选择的执法监察题目写出执法监察立项请示,其中应写明立项理由、监察对象、监察内容、法律依据等,经室务会讨论并经室主任签字后,按程序呈报审批。
    (二)一般执法监察事项由厅分管领导审批;重要执法监察事项由厅主要领导审批;重大执法监察事项,经厅长办公会审批。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执法监察事项,报省政府和监察部备案。
    监察部部署和省政府领导交办的监察事项,直接立项。
    第三章 准备与实施
    第七条 对已经立项的重点执法监察项目,应制定执法监察工作方案。其主要内容:执法监察的目的,内容和要求,范围和对象,方法步骤和措施,时间安排、组织领导、部门组成、责任分工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执法监察工作方案应经室务会研究,报厅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重要及重大事项的执法监察工作方案,报厅主要领导审定。
    第八条 实施执法监察应按下列要求组成执法监察组,做好准备:
    (一)由两人以上组成,明确负责人,确定具体责任分工;根据需要可商请有关部门选派人员参加。
    (二)根据执法监察工作方案,制定具体执法监察计划。
    (三)组成人员学习和掌握与执法监察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业务知识,了解执法监察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一般应提前3日向执法监察对象发出《执法监察通知书》,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等其他通知方式。
    《执法监察通知书》应写明执法监察的依据、主要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对涉及范围较广的执法监察事项,可以视情况将执法监察工作方案一并通知监察对象。《执法监察通知书》由厅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条 实施执法监察,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执法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执法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执法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做好笔录;
    (三)责令被执法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四)实地察看问题发生的现场,对察看的结果做出勘验笔录;
    (五)向有关人员做调查询问;
    (六)召开有关执法监察事项的专门会议,或者请有关专业人员就相关技术性、专业性问题作出鉴定,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研究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第十一条 在调查执法监察对象违纪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厅领导批准或厅长办公会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毁损、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暂予扣留、查封或申请法院依法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纪律的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施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纪律嫌疑人员执行职务。
    采取前两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采取以上措施,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
    采取以上措施的条件消失后,应及时解除措施。
    第十二条 执法监察组要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全面分析、准确判断执法监察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清执法监察对象应承担的责任,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处理建议。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向执法监察对象反馈有关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三条 执法监察报告由执法监察组起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监察事项的由来;
    (二)被执法监察单位或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经执法监察确认的主要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
    (四)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主要责任;
    (五)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处理建议;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报告应经执法监察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并分别署名。
    第十四条 执法监察报告应由室务会集体讨论,经室主任签字后,报厅分管领导审批。
    一般事项的执法监察报告,由厅分管领导审定;重要事项的执法监察报告,由厅主要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执法监察报告,经厅长办公会审定。
需要向省政府或监察部报告的,由厅主要领导签批。
    第四章 成果运用
    第十五条 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对被执法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需要作出处理的,应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并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执法监察组提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的意见,室务会讨论通过,经厅分管领导审阅,报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重要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由厅长办公会讨论后,报省政府和监察部同意;
    (三)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按照厅长办公会的决定或厅领导的意见,将执法监察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 执法监察中发现违纪问题或线索,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及时报告。一般问题向厅分管领导报告;重大问题或重要违纪线索,向厅主要领导报告。
    (二)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对违纪事实比较清楚,短期内可以查结的案件,按程序经批准后,及时组织力量查办;对案情比较复杂、短期内不能查结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厅有关室办理;对发现的与执法监察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对立案调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执法监察中违纪违法款物应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并按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由执法监察组写出报告,室务会讨论,厅分管领导审阅,经厅长办公会决定后实施;
    (二)对没收追缴或暂予扣留、封存的款物,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在没收、追缴或暂予扣留、封存的当日内,将没收追缴或暂予扣留封存款物登记表和款物交机关事务管理室,并办理移交保管手续。特殊情况,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2日。案件查结后,应按规定对涉案款物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立卷归档,包括如下材料:
    (一)立项呈批报告;
    (二)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三)执法监察通知书;
    (四)执法监察报告;
    (五)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书;
    (六)处理结果;
    (七)被监察单位或人员的汇报、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八)与本次执法监察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九)领导批示件以及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五章 组织协调
    第二十条 本机关实施执法监察,应加强与有关机关及被监察单位的上级部门或被监察人员所在单位的配合与协作。
    (一)由本机关牵头组织的执法监察,根据执法监察事项涉及的范围、内容,协调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二)由本机关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的执法监察,根据上级要求或执法监察的内容,明确一个主要牵头部门。
    (三)由有关部门牵头需要本机关配合的执法监察,根据监察事项和内容,可以派人参加,也可以指派人员予以协调指导,积极支持,掌握情况,搞好配合。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执法监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准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
    (二)不准弄虚作假,故意扩大、缩小或隐瞒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
    (三)不准泄漏执法监察工作情况;
    (四)不准私自借用或占用被执法监察单位、个人或涉案单位、涉案人员提供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
    (五)不准接受被执法监察单位、个人或涉案单位、涉案人员的钱物、有价证券、代币卡及提供的旅游、度假、休闲娱乐活动及各种名义的宴请;
    (六)不准在被执法监察单位或涉案单位为本人或亲友谋取工作调动、录用提拔、承揽工程、经商、推销产品等利益;
    (七)不准在被执法监察单位或涉案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不准超越职权随意表态;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监察厅机关及各派出监察机构的执法监察工作,适用本规定。
    各市(州)、县(市、区)监察局执法监察工作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为规范以省监察厅名义参加的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本机关将制定专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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