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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http://www.jl.xinhuanet.com 发布日期: 2007-06-01 10:26:34 来源: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制定的《吉林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部署,按照国务院五部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在全省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有效推动我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二、工作目标

    各市(州)、县(市)要在今年四月底前出台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最低住房面积标准,摸清符合住房保障家庭底数,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制定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确定保障性住房解决模式,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三、组织保障

    为保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吉林省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房改办,负责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具体工作,每年对全省各市(州)、县(市)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各市(州)、县(市)要抓紧成立相应机构,落实经费,配齐配好人员,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责任状,各市(州)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责任状,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四、资金来源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市(州)、县(市)政府用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安排的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中提取5%左右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比例。

    (三)市(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四)接受社会定向捐赠的资金。

    (五)一次性处理无籍房收入。

    (六)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纳入各级政府住房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省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进行检查、审计。

    五、保障方式

    (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同时限制集中建设。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州)、县(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州)、县(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州)、县(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二)结合棚户区改造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在棚户区改造中,涉及低保家庭并经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在回迁中应保障最低回迁标准户型,其扩大面积部分实行廉租住房租金,或以优惠价购买。

    六、考核办法

    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省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州)政府建立廉租住房情况进行考核。市(州)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对县(市)政府建立廉租住房情况进行考核,省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将对考核结果予以抽查。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一般在年中或年底进行,每年考核1-2次,确定廉租住房工作达标和优秀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省,同时上报省政府。对弄虚作假,实际情况与考核结果不符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同时建议市(州)、县(市)政府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处分。

    七、建立有效的审核退出机制

    为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市(州)、县(市)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退出的管理工作。

    八、综合统计

    为保证及时、准确掌握廉租住房情况,各市(州)、县(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要设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各县(市)要将建立廉租住房情况上报市(州)住房保障办公室,市(州)汇总后上报省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统计报表要确保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各市(州)、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吉林省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吉林省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牛海军 副省长

    副组长:骆德春 省政府副秘书长

         柳 青 省建设厅厅长

    成 员:秦福义 省建设厅副厅长

         高 壮 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保威 省国土厅副厅长

         张 晶 省民政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陈东华 省房改办主任

        副主任:计 英 省房改办副主任

    成     员:夏 莹 省房改办高级会计师

             张雪楠 省房改办科员

             王 琳 省房改办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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