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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http://www.jl.xinhuanet.com 发布日期: 2007-06-23 09:47:42 来源: 吉林省政府网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省情省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省土地利用现状,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开展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准确反映城乡土地利用现状,是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是编制规划,实施宏观调控、科学决策和落实各项土地严管措施的迫切需要,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政府必须提高认识。

    二、内容和时间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主要任务是查清我省农村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及基本农田数量、分布等情况,并建立覆盖全省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省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二是逐地块调查全省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三是调查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四是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五是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按全国统一时间进度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整个调查分三个阶段:一是2007年8月底前完成调查方案编制和报批、技术规范制定,以及试点经验总结、业务培训和宣传等准备工作,全面部署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任务;二是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全面组织开展调查、数据库建设和省、市、县数据汇总;三是2009年下半年,各地对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整理,把全省调查成果统一更新至全国统一标准时点2009年10月31日,并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汇总成果。为确保调查成果的现势性,从2010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调查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

    三、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调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及省级汇总。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需要多部门支持和配合。各地对调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将土地调查作为全省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年度计划,确保调查经费和物资落实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新行政勘界成果和相关资料;测绘部门要及时提供最新测绘成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调查任务。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认真做好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土地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及时根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四、调查经费

    土地调查经费按承担的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各地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及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土地调查工作任务量确定土地调查经费,调查经费可以从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中列支,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支持,确保土地调查专项资金足额到位,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调查实施及成果质量保证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要求,省里统一组织收集航空、航天遥感资料和调查基础图件。在此基础上,组织专业队伍深入实地,细化调查。省国土资源厅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各市(州)土地调查方案须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后实施。这次调查只有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对土地调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并建立监理机制。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验收县级调查成果及市(州)级汇总成果。各地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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