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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现代化的产物,也是现代农业区别于传统农业的重要标志。榆树市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市,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提高农业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全市现代农业建设,势在必行。
一、榆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所谓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就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农业服务系统。它包括贯穿农业生产始终的产前、产中、产后的专业经济技术部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它方面所提供的系列化服务。
在国际,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建立了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社会化服务系统、集体(主要指农场主合作社)提供的现代化农业服务系统和私人提供的农产品加工服务系统。在国内,早在1991年就提出了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一些发达地区和省份,如福建省、山东寿光、哈尔滨市等,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极大地促进了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经过多年探索,榆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服务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和延伸,服务组织基本建立起来,并逐步向多功能、系统化、全方位服务方向发展,农业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开始起步,初步形成了以涉农站(所)为主体的政府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榆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农业发展不适应的主要表现
虽然榆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服务体系基本处于初始形成阶段,服务功能属于初级层次,与农业和农村日益迅速的发展形势相比,差距很大。主要表现为:
1.服务与生产脱节。一方面,没有建立外销实体,销售受制于人。如2004年,榆树市圆葱种植面积在3000公顷左右,总产量达18万吨,由于销售服务落后于生产发展,在国际市场需求量大、价格好的情况下,圆葱严重滞销。另一方面,市场与信息不对称。如2005年,榆树市白菜总产量达10万多吨,本地销售价每斤仅四、五分钱,而延边地区售价却达三角四、五,但于信息不灵,产品不能及时到高价区销售。再一方面,缺乏具有出口经营权的龙头企业。全市具有一定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肉葫芦、园葱、马铃薯、粘玉米等产品,只能依附于有出口权的企业,很多出口政策享受不到。
2.服务主体不明确。服务主体间职能不清,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职能部门交叉行使服务职能,有利益的争着管,没利益的谁也不愿管。服务对象不明确,社会化服务对象应主要以生产者为主体,而有些服务却不能使生产者直接受益。新兴起的民间服务组织不规范,行业杂、分布散、不系统、不规范,作用低,还难以承担起有效的服务功能。
3.服务层次低。榆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严格说,仍没跳出传统服务模式框框。如农产品安全生产服务刚刚起步,产地认定面积小,产品认证品种少,整体运作程度不高,没能建立起现代农业生产标准监管体系,不能对农产品安全生产、加工、包装进行有效全程监管与服务。
4.服务投入低。由于财力限制,市、乡涉农服务经费严重不足;龙头企业对生产者服务投入太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没有集体资金投入;各类协会、经纪人多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运作,收入根本补贴不到农户,也不能按比例投入服务。
5.服务人员素质不高。现有农业服务人员多数是七、八十年代毕业的人员,还有一少部分是复员兵等转行进入农业系统,服务能力停留在八、九十年代专业水平。同时,专业人员难更新,受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制约,从1998年到现在,没有农业院校毕业生充实到农业服务第一线,造成新老技术脱节。
6.服务网络不健全。过去实行的市、乡、村三级农技服务网络,是一种比较好的服务形式。但是在历次机构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中,这种服务网络受到冲击,起不到服务作用,基层农业服务断层。
7.金融和农业风险服务滞后。春贷秋还制度形成了秋季生产旺盛期资金投入与还贷的矛盾;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市场等因素制约比较强,属高风险产业,但全市农业保险业务开办不多,农业风险服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二、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经济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必须以政府支撑为主体,以龙头企业带动为依托,以民间经济合作组织为补充,努力探索各类农业服务资源整合机制,强化服务配套合力建设。逐步建立起政府集中于整体公益性领域、企业侧重于营利性服务项目、民间经济合作组织重点强化村、屯分散性服务的上下贯通、运转灵活、反馈及时、整体覆盖农业发展全过程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整合服务资源,实现服务体系建设突破。探索建立具有组织、协调功能的农业服务综合机构,把农技推广、特产经济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改良、农机作业等各项服务统一起来,使各项服务在政府的主导作用下有机衔接,有效避免各自为政、主体不突出,服务断档、服务辐射面狭窄的问题。
第二,明确部门职能作用,实现服务水平突破。对农业服务职能部门定位、定岗、定责。对政府出资投入和管理的经济、技术、服务部门,要明确职责,量化工作目标,剥离商业经营行为。对以服务收费为经济来源的服务部门,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对享受政府工资待遇的农业干部、技术人员,要归岗归位,真正投入到农业生产服务中。农业服务系统内部要实行执法与经商分离,杜绝执法兼经商、执法兼监督的现象。
第三,发挥市场作用,实现服务投入突破。在坚持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大力引入市场机制,调动社会方方面面服务投入的积极性。如在先进技术、优良品种引进和项目示范中,在政府出资的同时,受益企业和生产者按适当比例分摊一部分,既能解决政府资金不足的问题,又能保证资金投入量。
第四,加强队伍建设,实现网络建设突破。一方面,要加大涉农服务事业单位改革力度,对近年来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采取聘任制的方式,择优充实到农业服务系统。另一方面,应探索完善新形势下的市、乡、村农技三级服务网络建设。再一方面,要集中利用现代化手段构建信息、销售、技术、市场等网络系统,统一为农业生产全程服务。
第五,加强服务监督,实现服务政策突破。要由农业综合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各项扶持资金,实行统管统用。有些可回收扶持资金,除试验性风险大的项目外,实行剔除合理消耗,回收滚动投放。有效解决多头管理、各谋其利、资金流失、成效不大的问题。要大力协调银信部门调整信贷投放时间,解决年末一笔清的收贷方式,按产业生产周期分别确定不同信贷期限。
第六,提高风险服务水平,实现产后服务突破。进一步强化和提高冰雹、洪水等自然风险防控能力。加大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建立主导产业或重点项目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大力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努力建立多种经济成份、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售后服务体系,加快农产品物流速度。建立农产品出口主体单位,力争打开国际农产品销售通道,解决农产品“借船出海”利益流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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