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是民生之本,如何让长春市民更充分地就业,一直是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点工作。30日上午,长春市委召开常委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大就业格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与促进充分就业的良性互动。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高广滨主持会议。
《意见》共分10部分,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鼓励全民创业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如全市每年新创办民营企业4000户以上,新创办个体工商户3万户以上,新增创业项目1000个以上,吸纳就业9万人以上;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创业资金用于创业启动和创业辅导、人才培育、孵化基地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08年在全市开展“万名创业者、万名小老板”培训项目,每年培训10万人,实现1万人成功创业,带动5万人就业。在此基础上,《意见》还进一步降低了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赋予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的名称使用权,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方式和条件限制,对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各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一人独资公司)只要股东出具承诺书、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注册资本到位期限的,即允许实收资本零首付注册。
《意见》还特别对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失地农民、就业困难人员和军转人员等特殊群体就业给予了政策扶持。如大中专毕业生、新成长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属地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各类企业招用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带头创办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对县(市)区级、市级创业带头人,县(市)区和市分别给予不高于1万元、5万元额度的资金扶持,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鼓励,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鼓励;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