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抚松县委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我县的对外开放,加强我县与县外地区的经济合作,最大限度地吸引外来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加快资源的开发和深度转换,发挥后发优势,实现抚松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章
外来投资的范围和形式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县域以外的国内、国外来我县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可采取下列投资形式:
1、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租赁、购买、承包和其他愿意接受的形式,从事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
2、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
3、采取其他国际上通行的投资经营方式,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物资交流。
4、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各种投资方式,只要对抚松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都可以投资。
第三章
税收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外来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4年至第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县财政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五条:外来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国有企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确认后,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县财政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该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第六条:外来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确认后,在执行本规定第四条之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60%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的50%,由县财政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该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
第七条:外来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县财政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八条:外来投资兴办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4年至第8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县财政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九条:外来投资兴办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和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以及旅游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8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县财政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十条:在我县省级“十强镇”内(抚松镇、松江河镇、露水河镇、泉阳镇、万良镇)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的,依法新开荒山、荒地、水面、生产农业特产品的;新建的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吉林省关于加快省“十强镇”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政策》(吉办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收费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外来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对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根据外来投资规模和土地用途,外来投资可享受减征土地出让金的优惠。经营期15年以上,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经政府批准,用于建设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减征10%,用于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林、牧、渔及其它养殖业减征20%;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减征30%。投资每增加500万元,减征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60%。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用地,经批准,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缓收土地租金,从第6年起按规定缴纳土地租金。
第十四条:外来投资者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使用期间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参股、入股和联营的条件。
第五章
奖励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对引进县外资金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在资金进入本地帐户后,由受益单位或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使用期二年以上的无息资金奖励引进额的8%;低于银行贷款利息2个百分点,将引进额的4%;与银行贷款利息相平的奖引进额的3%。高于银行利息3个百分点以内的,奖引进额的1%。引进资金使用期1年的,奖励引进额的1%。引进无偿捐赠者,按引进额的15--25%给予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单独引进高新技术被采用的,经有关部门印证后,给中介人一次性奖励,资金由技术使用单位按此技术实施后2年内新增利税后利润额的10%一次性付给。
第十七条: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名优产品,从投产受益之日起,可连续五年提取该项目、该产品当年实现税后利润额的10%奖励开发人员。
第六章
服务方面的规定
第十八条:对外来投资项目,在工程配套、能源供应、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供水供气等方面优先保证,流动资金贷款由政府协调银行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外来投资项目的立项报告和可研报告的审批,实行联合办公。属县内审批的,从收到立项报告和可研报告之日起,在五天内办结一切审批手续或转报手续;如需到市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对口单位派员负责办理,时间在一周之内办完。
第二十条:外来投资企业来我县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及特殊需要引进的国外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办理常住户口,由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其配偶的工作及子女的入学、入托等。
第二十一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政策,县内各单位、各部门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严禁以各种理由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域外投资企业的收费必须依法进行。确应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域外投资者有权拒绝交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外来投资兴办的企业、其他经济实体或经济项目必须到县外经局登记注册,方可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与我县建立友好关系的县(市)和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县外投资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县对外经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