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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富饶的辉南--->优惠政策

 

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我县投资兴办实业,促进我县经济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县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享受本规定中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以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金为准),经营期超过10年的,从投产年度起,前2年企业所得税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第3年至第5年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50%;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扣除应提取的防洪基金)前3年全部返还给企业。对县外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生产型项目,从投产年度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第4年至第7年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50%。企业实际经营期限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经返还的税款。
第四条 放宽县外新办生产型企业初始条件。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的,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以上的,可颁发营业执照,但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须追加到5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资本金到位前,按企业注册金额由每位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县外投资者兴办能源、交通、水利、旅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第六条 国外投资者在我县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额占注册资本25%(不含25%)以下,经省、市外资部门审核后,可按内资企业设立登记。
第七条 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建设项目,在审批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部门收费给予减免照顾。价格调节基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招投标费、供水增容费全部免收,消费者团体会费减收50%;验资费按下限收取30%;企业登记费按企业法人开业注册资金0.5‰收取,最低登记费为50元。县城内建筑用水按3元/平方米收取,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免交全部行政性收费。对县外投资的生产型项目,免征项目建设和生产各环节的水资源费。
第八条 通过外资嫁接改造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出口创汇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省级科技和外汇管理部门认定,并经县政府批准,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收土地租金。
第九条 县外投资者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项收费享受以下优惠: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费、再就业基金合并按30元/平方米收取。免收价格调节基金、供水增容费、排水设施干管配套费、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费。质量监督费减免10%,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减免50%。
第十条 县外投资生产型项目的固定资产或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要求到辉南县落户的,免费为其配偶、子女办理城镇户口。
第十一条 本地私人投资者对生产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可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乡镇引进县外资金在县城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该企业的税收视为引资中介乡镇的税收,由县财政与乡镇财政结算。
第十三条 简化办证和项目审批手续,实行全程服务,一站式审批,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招商项目,其他部门要绿灯放行,快速办理。在办证和审批项目工作中,需经上级部门批准或市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相关部门要主动热情地在时效期内负责办结。
第十四条 由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进县外资金兴办生产型项目、旅游开发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达5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考核确认,按引进资金1%的比例奖励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按捐赠资金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对不符合纪检规定享受引资奖励的个人,可按上述标准奖励引资人所在的单位作为招商引资奖励经费。对中介人的奖励由出资单位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对中介机构或个人的奖励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引进资金与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正常生产企业兴办合资企业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引进资金办独资企业的,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引进资金与国有停产企业合资的,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引进资金与民营企业合资的,奖金由民营企业支付(中介机构或个人需事先与民营企业约定);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引资数额的确认由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县审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 从国家、省、市部门争取到的资金,从金融及投资机构获得的长期借款和本地私人投资,记入本部门的招商引资成果,中介人不获奖励。
第十六条 引入县外的资金主要是指货币资金,引入的非货币形态资金,如专利、设备、物资等,以其作价金额计入引资成果,但专利技术作价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
第十七条 县外投资者购买、兼并及以其它方式启动本县关停、破产企业的,以其实际净投资计入引资成果。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规定》(吉政发[2002]36号),在同类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的条件下,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明确的事宜,可一事一议。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辉南县鼓励域外投资的若干规定》(辉政发[2002]23号)同时废止。但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办理的县外投资企业可继续享受原定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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