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带动开放战略,进一步吸引国内外投资,扩大我县对外经济合作,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外和港澳台以及国内外投资,在投资总额中占25%以上,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兴办的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期满后视情况予以继续扶持;国内县外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外来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4至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 ,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对外来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先进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优惠政策由县政府一事一议。
第四条 外来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l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五条 外来投资兴办的农、林、牧、渔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l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和第4至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农业资源转化项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外来投资1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和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以及旅游项目,从营业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七条 外来投资兴办的较大型商贸和服务项目,投资额分别达到300万元和2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l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纵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八条 外来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全额返还。
第九条 外来企业用地,经县政府批准,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减征20%至6Q%;分年度缴纳租金或土地使用费的,按国家规定价格的30%收取, 其中生产型企业根据投资额免交l—5年。合资、 合作企业县内方可以入股。
外来投资者兼并、收购老企业,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接收全部员工的,原企业占用的土地可在使用权不变更前提下,无偿借给投资者使用若干年.
第十条 外来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收费(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原则上按规定下限的30%收取:具体标准由县政府另行规定:生产经营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按规定下限的50%收取。 各执收部门到企业凭物价局收费卡收费,严禁以各种理由到外来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 
第十一条 投资15万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其本人、配偶、子女可办理常住户口,农村人口可农转非,不收城市增容费。
第十二条 对引进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过审核认定给予奖励.引进资金办合资合作企业的,按引资协议的约定,由受益单位给予到位资金额l.5%以内的奖励;引进资金办独资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到位资金额1%以内的奖励;对引进无偿捐赠资金者,由受赠方按到位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引进项目贷款的奖励由县政府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本县私人投资者对生产型、科技型、农业开发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等较大型项目的投资,经县政府批准,可参照上述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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