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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汪清县委、汪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
一、本奖励办法的适用范围
凡为我县引进资金、项目、技术和人才的县内外公民、单立、社团组织均可按本办法享受奖励。
二、引进资金的奖励
引进资金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1.引进国内外投资性低息贷款,利息低于当期银行贷款利息,按资金到位投入使用金额的2%奖励引进入。
2.引进国内外投资性贷款,利率相当于银行同期同等正常贷款利率,按资金到恢投入使用金额的1.5%奖励引进入。
3.引进国内外投资性贷款,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同等正常贷款利率的,按资金到位投入使用金额的1%奖励引进入。
4.引进国内外投资性无息借款,按资金到位投入使用金额的4%奖励引进人。
5.引荐无偿赠款、赠物(折合金额)者,按赠款额的10%奖励引荐人。
6.引进境外资金兴办合资企业的或独资企业的,按外资到位投入使用金额的2%奖励引进入。
7.以补偿贸易形式引进的境外资金,按引进额的1%提取资金奖励引荐人。
8.对以其它渠道引入资金,比照上述标准一事一议。
三、引进项目的奖励
1.自带项目或介绍项目到汪清,被采用投产后按该产品
企业年度新增税后利润的20%奖励引荐人。
2.引进国家专利产品,经采用生产后给中介入一次性5,000—10,000元奖金,同时按投产后两年内新增税后利润的10%一20%奖励引荐人。
四、引进技术的奖励
引进科学技术的,可根据技术的先进程度及经济效益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1.引进先进技术,使产品出口创汇率达到60%以上的,新建项目按年度实现利润的lO%给予奖励,改造项目按年度新增利润的15%给予奖励。
2.引进具有省部级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引进填补州内空白的科技成果,按该项目年度新增利润的20%给予奖励。
3.引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引进填补省内空白的科技成果,按该项目年度新增利润的25%给予奖励。
4.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或引进填补国内空白的科技成果,按该项目年度新增利润的30%给予奖励。
五、引进人才的奖励
1.引进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使企业新增税后利润50万元以下的按投产后两年内新增税后利润的3%奖励中介人,使企业新增税后利润50万元以上的,按投产后两年内
新增税后利润5%奖励中介人。
2.外聘人员承包企业,当年按企业年增税后利润20%给予奖励,如承包亏损(年亏损200万元以上)或长期停产企业,三年内按实现税后利润50%给予奖励。
六、其它奖励
1.对在引进资金和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干部,由县政府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嘉奖、记功、晋职、晋级等奖励,一般干部(含退休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按上述奖励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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