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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镇赉县委、镇赉县人民政府为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县外投资企业增值税可以缓收;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五年内按70%由县财政返还给企业。
2、县外投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国家规定税率征收后,由县财政按征收年所得税的50%返还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按30%返还企业。
3、县外投资者投资开发农业资源,如荒山、荒地、水面等,从开发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
4、县外投资者投资开发和创办农业特产业的三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县外投资办企业免收行政性收费;需领取的牌、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各项事业性收费减半
收取,非地方性收费缓收。
6、县外投资企业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省里的,县里留用部分先缴后按50%返还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其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参股、入股或联营的条件;经有关部门审核,还可以采取划拨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只收取用地管理费。
7、经有关部门审核,对县外投资兴办企业者,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免费给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办理城镇户口,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8、对县外投资企业优先提供建设和生产所需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并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对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大项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9、县外投资者兴办企业,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费、教育网点费、商业网点建设费用、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
10、投资企业在创立时所需办理的手续,按照上述有关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统一办理。
11、对外来人员承包或租赁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可享受上述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12、对引进资金的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幅度视引进资金的额度和性质分别为10——30;对引进无偿资金和捐赠资金的,视情况给予重奖。
13、对引进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使企业税后利润新增30万元以下的,第一年与第二年分别按新增税后利润的3%奖励中介人;新增利润超过30万元的,分别按两年新增税后利润的5%奖励中介人。
14、对引进项目和引进国家专利产品,建成投产后,按投产后的第一年和第二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0%---15%奖励中介人。
15、县直各综合部门和有收费职能的单位不得随意到通过招商引资兴办的企业收取费用,如依法征收,须先征得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同意方可执行。
16、县外投资企业在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工资、奖金、津贴标准,并报县劳动部门备案。
17、县外投资企业用工拥有自主权,企业工人实行合同化管理。
18、现有县属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或与域外企业联合经营、股份经营或进行技术改造,开发生产,其新增税后利润可按以上规定办理。
第一条为了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县引荐项目、资金,投资经商办企业,加快我县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我县引荐项目,资金牵线搭桥做出贡献的人(以下简称中介人),可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中介人(政府行为除外)为我县引荐项目和资金,可分别给予以下数额的资金奖励;
(一)对引荐内外商投资项目者,按实际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1、1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
2、1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奖励12‰;
3、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奖励15‰;
4、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
(二)为我县引荐资金的,视资金到位、利息率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1、引荐资金利息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相同的,一至五年期以内的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2‰、14‰、16‰、18‰、20‰予以一次性奖励;八年期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0‰予以奖励。
2、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的除奖励标准同上外,利息率差额也奖励中介人。
3、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的,参照上述标准酌情奖励。
(三)对引荐国内外客商、社会团体、个人无偿捐赠资金或物资者,按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金额的20%给予奖励;对引进计划外扶贫,扶困资金和希望工程款及其它资金的给予酌情奖励。
(四)引荐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使企业税后利润新增30万元以下的,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按两年新增税后利润的3%奖励中介人;新增税后利润超过30万元的,分别按两年新增税后利润的5%奖励中介人。
(五)引荐新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投产后的第一年和第二年税后利润总额的10%奖励中介人;引荐嫁接改造项目,按投产后两年新增税后利润总额的15%奖励中介人。
(六)引荐国家专利产品,经采用生产后,按投产后第一年、第二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5%奖励中介人。
第四条项目中介人超过一人时,仍按一个份额计奖。
第五条中介人奖金来源。属引进资金或无偿捐赠的,由受益单位支什;国内外独资或租赁企业的中介人,奖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六条中介人获得的奖金个人所得税,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七条中介人奖金发放。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后或在每一年度应计算项目完成的投资额和资金所实现的新增利润,经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协同审计部门审计核准,县长签发后,一次性以人民币兑现,人事部门办理嘉奖或记功奖励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范围包括工业、贸易、农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元偿捐赠包括第三产业,文教卫生与社会事业等项目。
第九条本办法由镇赉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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