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宣布,经该院刑二庭复核批准,原白山市浑江铝厂厂长、浑江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经理于建华,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吞铝锭差价款人民币292万余元用于私人办厂,为解决私人办厂货款及流动资金,伙同他人非法挪用公款1528万余元,犯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决定依法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定,于建华在担任浑江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向日本丰田公司、美国矿业公司销售铝锭,侵吞公款人民币29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1528万余元,用于其本人投资的北京鸿泽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遂作出上述判决。(郭春雨刘佳民关献廷记者赵联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