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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吉林频道5月1日电(杜学静、李瞧)从5月1日开始,吉林省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与以前的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此次调整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崔力夫介绍说,吉林省根据省内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制定了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长春市、吉林市为每月510元,比原来的每月360元增长了41.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2元,比原来增长40%。吉林省内其他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与以前相比也均有大幅度提高。 据了解,吉林省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参考了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价格指数、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用人单位在支持劳动者工资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这一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高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津贴和相关条例规定的福利待遇等。 此次执行的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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