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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俩“金融大骗”合谋诈骗1亿余元终审均判死
 

http://www.jl.xinhuanet.com( 2006-07-27 14:39:58 )

来源: 新华网吉林频道

 

    新华网吉林频道7月27日电(记者周立权)吉林省日前对一起涉嫌金融凭证诈骗金额1亿多元大案进行宣判,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原长春天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罗连国、原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主任吴海峰相互勾结,涉嫌金融凭证诈骗金额近1.2亿元大案做出终审裁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罗连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吴海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0年,罗连国经人介绍,认识了原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主任吴海峰。罗称其公司资金紧张急需用钱,希望吴海峰从银行里帮着弄点儿钱,吴当即应允。吴海峰提出由罗拉一部分储户到他的储蓄所存款,由罗给储户高息方式套钱。

    自2001年8月至2002年11月,罗连国、吴海峰先后通过他人,揽得储户230余人次到吴海峰所在的储蓄所存入人民币近1.2亿元。吴在储户存款预留密码时,将储户所留的密码篡改后,将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存款金额及篡改的密码告诉罗连国,罗自己或指使他人冒充储户填写储户取款凭条,使用吴所篡改的密码,通过吴在银行内部的具体操作,在无储户储蓄存折的情况下,将230多名储户的存款取出。

    2002年11月,罗连国和吴海峰两人因事发被刑拘。经查明,罗连国除已向部分储户兑付人民币3100万余元外,余款8700万余元被罗连国占有。此外罗连国为了还上这些储户的钱,还费尽心机擅自发行股票7300余万元。

    此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曾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罗连国死刑;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吴海峰死刑。罗连国和吴海峰两人不服上诉。(完)

 

责编: 鲍盛华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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