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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日报8月9日电(记者董馨)从15日开始,我市将在城区(不含双阳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处理费将交由财政部门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设施建设等。这是8日记者从市建委获悉的。
从8月起,城区居民每户每月在交纳城市卫生费的同时,须交纳3元的垃圾处理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交垃圾处理费。
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啥根据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全国已有170多个城市开征垃圾处理费。结合我省有关要求,2005年7月28日,我市召开了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有33名市民代表参加了听证会,绝大多数代表同意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听证会后,我市决定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为规范收费行为,居民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同时缴纳。
收取垃圾处理费是啥标准
城区居民、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交垃圾处理费3元,与城市卫生费一起由社区代收。
对于可以测算计量生活垃圾产量的单位,可根据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按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费每吨44元交纳,由各区建设局代收。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征收垃圾处理费和卫生费后,原依靠环卫部门将垃圾运输到垃圾场的代运费不再征收。
对于无法测算计量生活垃圾的行业,如宾馆、旅店、招待所,按每个营业性床位每月2元交纳;餐饮(含各类单位食堂)、洗浴、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站等商业服务单位按经营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0.5元;各类有形市场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早市、夜市摊点、冷饮摊点,以1.2米长度的摊、亭、床为单位按每个摊位每月40元交纳;有审批手续的经营摊、亭、床按每个摊位每天2元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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