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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晚报11月29日电(记者于绯)近日,我省出台《关于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的意见》,以提高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该《意见》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提高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 省直在长单位老红军、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2.1万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2.0万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1.9万元; 其他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1.3万元。 提高省直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划入额度 建立个人账户。省直在长单位老红军、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按5000元计入;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按4500元计入;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个人账户按4000元计入;其他离休干部的个人账户按3500元计入。 增加离休干部定点零售药店数量 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加离休干部购药定点零售药店。离休干部凭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非处方药可不需处方。 保证离休干部合理的用药需求 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调整《省直离休干部补充药品目录》,将离休干部确需应用的“目录”外药品增补进“补充目录”中。 定点医疗机构要保证离休干部的用药需求。“目录”内的药品,离休干部确需使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供,无法常备或未招标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解决。如定点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离休干部合理的用药需求,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后,离休干部可按医嘱购买治疗所需的药品,并到省医保中心报销,所需费用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定额中相应扣减。 离休干部由于患特殊疾病,“目录”内无其诊疗所需的药物且无法替代的,实行单独管理,所需费用从离休干部大病医疗统筹资金中解决,特殊急救药品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提高医疗服务管理水平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与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实行优质服务、细节服务、星级服务,确保离休干部门诊就医的方便,保障离休干部住院床位、住院环境。 建立离休干部责任医师制度。由定点医疗机构选派医疗水平较高的高年资医师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建立完备的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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