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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日报讯(记者杨宝迪)新近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日前,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就接到了这样一起投诉案件。9日,记者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了解到,这是我市第一起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案件。
据打工者于某介绍,他于2007年3月到长春市某大商场停车场做保安。上岗前,他曾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遭到拒绝。但是,商场内有的保安却签了劳动合同。2008年年初,于某发现自己的待遇与那些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不一样,与于某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另外两名保安。他们在辞职后,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目前,此案已立案。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情况属实,用人单位应向投诉人支付双倍工资。
相关链接:《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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