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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日报讯(牛越 王鹏 雪洁)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手机、电脑等高科技产品已经开始走进多数人的生活,人与人的沟通方式也日益丰富起来:QQ聊天、电子邮件、MSN、手机短信,等等,扩展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然而,这些便捷的沟通方式虽然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一些不健康信息的出现,特别是一些谣传信息的时常泛滥带来了不少负面效应。
其一是令人深恶痛绝的诅咒式的电子消息,无论在网络论坛上,还是QQ聊天工具上、手机短信息里都时不时地出现这样的消息,尤其是手机短信息给人们带来了不少困扰。如“这是一条魔法短信,请你在24小时之内发给10个好友,你将会与自己爱的人永远在一起,删除或不发,你的父母就会重病缠身……”相信许多人看了这样的信息都会气愤不已。气愤之余,也会有一些人为了安心,迫不得已地再去转发这样的不良信息。这样的信息,也许会推动“拇指经济”的增长,但给人们带来的是反感和伤害,也会受到大多数人的抵制和唾弃。
其二是搞笑类谣言,虽无恶意,但也会给短信传谣推波助澜。如,曾经有过这样的短信,以明星等名人为搞笑对象,“你们那有电视吗?赶紧看新闻频道,XXX被炸,已有多人受伤,多人失踪,1人被忽悠”。虽然短信中最后一句表明这不过是一个玩笑,但还是引起了众多手机用户的纷纷转发,无意中造成了谣言的传播。
还有一种短信谣言,传播骇人听闻的消息,搞得人心不宁,同时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损害。如影响较大的“海南香蕉有病毒”的手机短信造谣,致使很多人不敢买香蕉,这也使大量蕉农的香蕉被积压,给蕉农带来了巨大损失。后来,尽管有关部门澄清,香蕉中含有病毒纯属子虚乌有,但一时仍很难完全消除消费者心中的“阴影”。类似这样的短信息还有不少,其造成的危害十分巨大,如不及时打击,后果相当严重。
对于短信传谣者,是否会“逍遥无事”呢?对此,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对于那些主观上并无恶意,造成后果轻微的,法律一般不予惩罚,但如果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就应该给予一定处罚。对于造谣者,如果证据充分,应根据情节轻重,将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依法进行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目前,国内已经有过这样的事例,一些参与重大手机短信传谣、影响恶劣的人受到了法律制裁。所以,所有的手机用户都应“防微杜渐”,不要在无意间,成为了手机造谣者,触犯了法律。
手机短信造谣影响之大,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合理规范手机短信传播的关注。有些人就曾提出:能否通过对手机短信的过滤,从而筛除此类的谣言。对此,有关运营商表示,如果对全部的短信内容一一过滤,不是技术上做不到,而是成本太高。有关法律人士也表示,短信过滤侵犯了通信用户,尤其是正常发送无害短信用户的通信自由,目前还得不到国家法律支持。还有很多此类的提议,但都不能对手机短信造谣有“圆满”的解决。这就需有关部门尽早找到解决办法,既保护广大用户的正当权益,也对谣言的传播起到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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