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长春严格规范单位集资建房 绝不允许人人有份
 

http://www.jl.xinhuanet.com( 2008-03-17 09:58:51 )

来源: 新华网吉林频道

 

    新华网吉林频道3月16日电(记者郎秋红)新近出台的《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条件和对象做了严格规定,绝不允许建成人人有份的单位福利房。

    办法规定,只有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才可以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长春市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500元,取得长春城市户口3年以上,在民政部门已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
 
    据了解,吉林省长春市前几年违规集资建房现象严重。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单位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分房,而且房屋面积和标准严重超标,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李晓曼表示,今后单位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和产权关系等,将严格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执行,凡已享受过福利分房、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或参加了单位集资建房的人员,绝不允许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完)

责编: 岳宇
点击此处查看旧版新闻>>

打印本稿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

 

新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