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商场禁消费者拍照是“霸王条款”
 

http://www.jl.xinhuanet.com( 2008-03-18 15:02:21 )

来源: 长春日报

 

    长春日报讯(记者王新丽)随着拍照手机的普及,一些消费者逛商场时喜欢用手机拍下商品或海报,却屡屡遭遇工作人员阻止,这种因“不准拍”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消费者因此提出质疑:商家禁止拍照的规定属于保护商业秘密,还是“霸王条款”?

    12日,市民张女士在我市一家大型商场拍照时,遭到商场工作人员的阻拦,并与之发生了争执。此外,记者走访时也发现,目前长春市很多商场都有禁止拍照的规定,有些还在商场内标牌明示。对此,消费者认为,在商场拍照,有时是因为喜欢那些好看的商品或海报,有时是为了留个商品照片给不能前来购买的亲友参考,商家不该干涉。

    对此,重庆路一家商场负责人表示,除媒体记者经商场同意可以拍照外,其余人员是不允许拍照的。因为有些人想以此用不正当的技术手段窃取商业秘密,商场在分不清拍照者是消费者还是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只能禁止所有人拍照。

    据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商场属于有自主经营权的公共场所,根据商家自主经营的需要,在不违反国家规定、同时对公民个人权利没有妨碍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消费者拍照。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来看,消费者有安全权、知情权、获知权、赔偿权、受尊重权等。商家拒绝消费者拍照,并没有违反“知情权”,但在拒拍时商家一旦做出污辱消费者人格的行为,如态度粗暴、谩骂、动手拉扯等,就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权利。

    对此,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商场对消费者“禁止拍照”的要求并无法律依据。因为商场属于公共场所,公开给消费者的商品、摆设、布局、设计等,均属公示行为。消费者用手机或相机拍摄商品及宣传海报的行为,并不对商家的商业机密或隐私权构成侵犯。拍摄者中也不排除对商家的店铺摆设、布局、设计理念等知识产权拍摄记录的,可能存在侵犯被拍商家知识产权之嫌,但商家无权去限制或剥夺他人拍摄公开物品的权利。商场内明示的“本商场禁止拍照”条款,如果附加“为保护商场的装潢设计等著作权”就没有问题,但如果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则属于“霸王条款”。

责编: 岳宇
点击此处查看旧版新闻>>

打印本稿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

 

新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