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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日报讯(记者王新丽)随着拍照手机的普及,一些消费者逛商场时喜欢用手机拍下商品或海报,却屡屡遭遇工作人员阻止,这种因“不准拍”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消费者因此提出质疑:商家禁止拍照的规定属于保护商业秘密,还是“霸王条款”?
12日,市民张女士在我市一家大型商场拍照时,遭到商场工作人员的阻拦,并与之发生了争执。此外,记者走访时也发现,目前长春市很多商场都有禁止拍照的规定,有些还在商场内标牌明示。对此,消费者认为,在商场拍照,有时是因为喜欢那些好看的商品或海报,有时是为了留个商品照片给不能前来购买的亲友参考,商家不该干涉。
对此,重庆路一家商场负责人表示,除媒体记者经商场同意可以拍照外,其余人员是不允许拍照的。因为有些人想以此用不正当的技术手段窃取商业秘密,商场在分不清拍照者是消费者还是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只能禁止所有人拍照。
据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商场属于有自主经营权的公共场所,根据商家自主经营的需要,在不违反国家规定、同时对公民个人权利没有妨碍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消费者拍照。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来看,消费者有安全权、知情权、获知权、赔偿权、受尊重权等。商家拒绝消费者拍照,并没有违反“知情权”,但在拒拍时商家一旦做出污辱消费者人格的行为,如态度粗暴、谩骂、动手拉扯等,就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权利。
对此,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商场对消费者“禁止拍照”的要求并无法律依据。因为商场属于公共场所,公开给消费者的商品、摆设、布局、设计等,均属公示行为。消费者用手机或相机拍摄商品及宣传海报的行为,并不对商家的商业机密或隐私权构成侵犯。拍摄者中也不排除对商家的店铺摆设、布局、设计理念等知识产权拍摄记录的,可能存在侵犯被拍商家知识产权之嫌,但商家无权去限制或剥夺他人拍摄公开物品的权利。商场内明示的“本商场禁止拍照”条款,如果附加“为保护商场的装潢设计等著作权”就没有问题,但如果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则属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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