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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还需再拆“玻璃门”
 

http://www.jl.xinhuanet.com( 2008-05-09 08:30:22 )

来源: 人民日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没两天,某县5位市民就状告县政府没有公开一家企业改制的相关调查报告。不过,法院未受理此案。
    县政府为何“不予公开”?据说,是认为“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法院为何不受理?据称,“涉及企业改制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几位市民为何偏要“继续告”?因为他们坚持,依据新条例,这就是应该公开的信息。

    政府公开信息,有主动,也有依申请公开,甚至还有不予公开,都属正常。但这起诉讼的背后,也暴露出信息公开的有效性遭遇挑战,难以躲避一道道无形的“玻璃门”。

    “玻璃门”是什么?表面看,是对信息公开的理解,政府与公众差距颇大。深层次分析,是信息公开的程度,最终仍取决于政府的意愿。

    按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给政府立规矩的,“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说得很清楚。但实际却不然。

    此一案例中,法院“难以受理”,已让这种尴尬凸显。退一步说,即使受理又如何呢?此前,国内不少省市率先制定地方性信息公开条例,“民告官”多次出现,但多以败诉告终——不是说,“民”一定要赢了“官”,才是民主政治的进步。但是,现有法律体制下,涉及判定信息能否公开,确实给惰政留下不少“例外”空间。

    比如,某地计划调整、淘汰一批劣势企业和劣质产品,消息见报,市民申请政府部门公开淘汰企业名单,遭拒。于是状告政府,终审判市民败诉。理由是:写有该名单的政府文件,定为“秘密”级,政府依法不予公开。

    从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来说,该案无可挑剔。问题在于:这类信息是不是真该保密?如果一个“秘密”,就可以为不想公开的信息撑起“保护伞”,那么,倘有部门利用手中的“定密权”,对不愿公开的信息自行设限,谁来监管呢?

    遗憾的是,目前的法律对此无能为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但上述三种秘密,尚缺乏法律上的刚性界定——“玻璃门”赫然出现。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有过定义,但“商业秘密”也经常被随意打扮——当社会舆论一再强烈要求公布商品房社会成本价时,很多地方政府部门,正是以“商业秘密”为由,置之不理。

    政府敢给自己定规矩,让公众监督,勇气可嘉。但是,缺少对信息公开的刚性界定,在现实中就难免遭遇尴尬。其实,国外的立法经验早表明,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行政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

    只有对信息公开在法律层面有更高的效力,对不予公开的范围有刚性的界定,才能彻底拆除“玻璃门”,推进“阳光行政”,而这,也是对政府部门的一种制度关爱。


--《人民日报》 ( 2008-05-09 第11版 ) (文:吴焰)

责编: 翟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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