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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的《加强服务优化医药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定的一律废止并停止执行;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收取。对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药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许可证评审费”和“执业药师注册工本费”两项收费项目,从4月1日起停止收费。
同时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采取行政许可、收费、检验、行政处罚等手段限制本行政区域以外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入本行政区域;对各种类型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提供同样的服务和保护,不得因所有制、规模、效益和地域的不同而实行差别待遇。(记者 葛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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