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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加积极、有效、广泛地吸引资金,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四平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公主岭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包括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公主岭经济开发区和岭东工业集中区、怀德工业集中区)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积极鼓励依托我市地缘、资源、产业等优势和基础条件,投资兴办汽车零部件加工企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包括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经济合作组织及农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经济实体)、高新技术开发利用企业、出口创汇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具规模的专业市场和其它资源开发利用型骨干企业。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三条:投资商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年实际纳税达到50万元(国税、地税总和)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一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
第四条:投资商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年实际纳税达到100万元(国税、地税总和)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二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返还。
第五条:投资商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年实际纳税达到200万元(国税、地税总和)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按50%返还。
第六条:投资商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年实际纳税达到300万元(国税、地税总和)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四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第五年至第七年按50%返还。
第七条:投资商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7000万元(含7000万元),年实际纳税达到500万元(国税、地税总和)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第六年至第八年按50%返还。
第八条:投资商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7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年实际纳税达到800万元(国税、地税总和)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六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第七年至第九年按50%返还。
第九条:投资商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年实际纳税达到1000万元(国税、地税总和)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七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第八年至第十年按50%返还。
第十条:投资商新建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第十一条:投资商兼并、租赁、收购本市原有工业企业进行扩产改造的,投产达效以后,自纳税之日起,以原企业最后一年税收为基数每年递增12%,五年内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超出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第十二条:投资商新建具规模的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现有市场转办),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三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返还。
第十三条:投资商建设开发旅游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用于旅游项目的后续开发。
第十四条:在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企业达到享受更高档次优惠政策标准的,从纳税额达到标准之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优惠政策,但累计执行年限不得超过最后执行档次的优惠期。 第十五条:税收返还的具体运作上,均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由税务部门先行征缴入库,然后由市财政、开发区财政在征缴入库之后的第二个月按本政策规定的标准在财政计划中列支,在按比例优先支付引荐单位、引荐人奖金后进行返还。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生产型项目,年度纳税额达到50万元(国税、地税总和)以上,项目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20%扶持企业。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生产型项目,年度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国税、地税总和)以上,项目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扶持企业。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生产型项目,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国税、地税总和)以上,项目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生产型项目,年度纳税额达到300万元(国税、地税总和)以上,项目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60%扶持企业。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7000万元(含7000万元)的生产型项目,年度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国税、地税总和)以上,项目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70%扶持企业。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7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生产型项目,年度纳税额达到800万元(国税、地税总和)以上,项目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80%扶持企业。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年度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国税、地税总和)以上,项目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扶持企业。
第二十三条:对来我市兴办农业产业化基地、畜牧产业(含牧业小区),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改变地貌和土壤耕作层的情况下,可直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投资商新建具规模的专业市场、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扶持企业。
第二十五条:兼并、租赁、收购本市原有工业企业进行扩产改造的生产型项目,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划拨使用,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缴纳土地年租金,办理土地出让的,可享受改制企业土地政策。
第二十六条:以上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不含集体、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手续费。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由市财政和开发区财政按相应比例返还给企业。未达到经营年限和税收标准等其它相关要求的,应全额补缴返还的土地出让金。
第四章 收费政策
第二十七条:除国家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外,其它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二十八条:投资企业办理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九条:各项劳务性收费,按下限的50%以下协议收取。
第五章 服务保护政策
第三十条:投资企业各项手续,由引荐单位全程负责办理,资料完备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手续,市直对口部门负责,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手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时限)。
第三十一条:未经市软环境办公室批准(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企业,市软环境办公室须向管委会通报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从事收费、罚款、集资、摊派、查帐、检查以及其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投资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要求在本市落户的,免费落市内或城镇户口。投资商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范围内,可就近入学。 第三十三条: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运输车,在本市范围内,一般违章不扣证、不扣车、不扣分、不罚款。(交通肇事、乱闯红灯除外)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按《公主岭市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奖罚办法》执行。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及对全市经济拉动作用强,投资额度大的有自主创新能力、有自主品牌、市场占有率高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具突破性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批准建设的招商引资企业,按原来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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