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经济

新华网吉林频道 ( 2005-06-07 )

    由于清政府长期实行封禁政策,严重阻碍了东北特别是吉林经济的发展进程,直至清代末期,吉林农业才由开发转向发展阶段,土地开始被大片开垦成可耕良田,不仅耕地面积扩大,农作物种类和农产品数量均有增加,成为全国主要供粮基地之一。但在东北部少数民族中,畜牧,狩猎,采集,仍为人们的主要经济活动。而当时吉林正是通过这些农业及渔猎生产活动来保证向清廷上纳的贡品。

    当时的吉林工业也不甚发达,除吉林机器局这一颇具近代规模的军火工厂外,还有为数不多的以采金和掘煤为主体的矿业生产。此外还有油坊、烧锅、磨房、染房和木器厂等手工作坊并伴随产生了粮栈、当铺、钱庄、杂货铺等商贸业。这时,吉林的民族工商资本开始萌芽,但总的看,吉林还是以农业自然经济为主的不发达社会经济形态。

    中日甲午战争以后,吉林也开始打破封闭状态。凭借不平等条约,外国资本纷纷入侵中国东北,尤以沙俄和日本为甚。他们纷纷抢滩吉林,投资设厂,掠夺原料,使刚刚兴起的民族工业受到摧残。特别在1903年,中东铁路全线运营后,沙俄的经济侵略更为加剧。1905年,日俄战争以后,沙俄战败,将旅大租借地和长春至大连的铁路(南满铁路)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权力转让给日本后,日本借机扩大了在东北,特别是对吉林经济的侵略。以长春为界,日、俄两帝国主义分割占据东北地区的南北势力范围。吉林民族工商业处境维艰,在国民经济中已失去支配地位。长春,成为帝国主义掠夺中国东北原料的一个集散地。

     一、农牧业

    (一)农业生产。清人入关确立全国政权后,为稳定东北,保护满族的特殊利益,一直采取封禁政策。故而清前期的吉林农业生产,基本以汉族流民为主。康熙年间,清政府曾鼓励内地汉人出关开荒。雍正年间,更是大兴招垦,土地被开发,农业获丰收,开始向关内输入粮食。这时吉林已形成基本开禁之态势。在乾隆年间,清政府为了保护满族以及蒙族的特殊经济利益,又开始禁止流民出关,厉行封禁。这一压抑经济发展逆历史潮流的举措,始终没能阻挡汉人流民出关的洪流,仅吉林流民的数目就十分可观:乾隆中叶吉林地区有民人56 673人,嘉庆十七年(1812年)就增至307 781人,在八、九十年间,增加5倍多。民人出关为开垦土地,民人增多,农地自然也增多。雍正年间吉林民地60 886亩,嘉庆十七年(1812年)增加到1438 251亩,耕地扩大有20多倍。吉林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清廷对吉林乌拉与伯都讷两地的封禁一直比较放松,使之基本处于半开放状态,如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因“宁古塔界内地方偏小,外来流民不便准其入籍”,但“如有愿于吉林、伯都讷地方入籍者,即将该处丈出余地,分给伊等,交纳地粮。”【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6,“户部·户口·流寓异地”。】封禁政策在乾隆以后则为表面虚应,道光年间以后基本处于开禁状态。咸丰十年(1860年)为开荒筹饷,皇帝谕令放垦吉林舒兰以北土门子一带禁荒10万亩、省西围场约8万余垧、阿勒楚喀以东荒地8万余垧,双城堡所剩国荒及恒产夹界边荒4万余垧。同治二年(1863年)开始将吉林西围场荒地8 000余垧招民开垦。光绪六年又有吴大在珲春、宁古塔招垦。据统计自咸丰元年至光绪20年(1851~1894)吉林开放荒地有1379 013余垧。

    清代吉林的耕地分三种情况:一为一般旗地。清初旗地约16.2万垧,主要为八旗官兵及普通旗人所占有。它在农业耕地中所占比例较大,是清代当时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也是清前期东北农业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于清政府大力支持,土地无偿分配,如劳力不足国家则组织人力代为垦种。土地开垦伊始,不征粟米,后期亦只收极轻之租赋,农田的劳力主要是关内汉族移民。吉林的一般旗地少于盛京地区,多于黑龙江地区,属中间类型。雍正年间,吉林一般旗地为140 435垧,仅为盛京的十七分之一,乾隆年间为328 443垧,也仅为盛京的七分之一。道光年间增为365 092垧,超过同时期吉林民地十几万垧。二为军屯地。清初该地约13.1万垧,这是清政府为解决八旗生计,安置闲散京旗而进行屯垦的土地。吉林是军屯地的重点地区。从乾隆至道光年间,政府先后组织3次较大规模的开垦,在伯都讷、双城、拉林及阿勒楚喀等地相继开发二百多万亩熟地,这对于松花江中游以南地区农业的发展有推动作用。三为官庄地。清初吉林有85处,约5 460垧,还有皇庄及王庄地。这些是旗地中较为特殊的一部分。官庄地生产主要供给地方八旗官兵粮饷的需要,而皇庄、王庄乃为清廷上层直接占有的土地,他们人数不多,但有特权,占有大片土地,使用壮丁,建立庄园,进行开发与耕作。吉林官庄始建于康熙三年,仅在吉林乌拉、三姓和伯都讷三地就有32个官庄,汉族流人为官庄之主要劳力。雍正末年官庄又向三姓北部扩展,设官庄13处。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在阿勒楚喀、拉林又设官庄6处。此外,还有驿站地和围场。驿站地是交通占地所需,亦为八旗官兵所用。而围场则为了满族的狩猎习俗及皇宫贡品所需而设立。清政府将伊通河、拉林河、第二松花江之间的广大地域,圈划出三个大围场,供皇帝御围、八旗官兵演武骑射和猎取“皇贡”之用。将现今舒兰、永吉、磐石、靖宇和松花江等地域划为禁区,特设打牲乌拉衙门,专为皇室采掘人参、东珠、蜂蜜、松子、蝗鱼等土特产品。封禁政策虽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但关内流民的进入所带来的先进农业与中原文化却对东北产生了潜在的影响。嘉庆以后,封禁松弛,从此,郭尔罗斯草原得以开发,继之伯都讷围场局部废除,吉林开始进入大规模农业发展阶段。咸丰十年(1860年)吉林将军景淳奏准开发舒兰平原,自此吉林地区全面解禁,推动农业生产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东北素以地广人稀著称,吉林尤是,故农业耕作粗放,一般采用抛荒耕作,粮食产量不高。清后期随着农业耕作技术的改进,产量有所提高,品种也趋齐全。吉林一般种植稗子、小麦、大麦、粟、秫(粘谷)、黍(大黄米)、(糜子米)、高粱、荞麦等,以后又广种玉米、大豆。很长时期以粟为主要农作物,一般农民皆食粟,不久高粱也成了主食之一。吉林种植的烟草与麻不仅面积大,产量高,质量也好,一向享有盛名。吉林城南的南山烟和江东一带的东北烟都是“味艳而香”之佳品。

    (二)畜牧业生产及其它。东北的畜牧业生产有两种形式;一为家庭养殖,二为官营牧场。吉林地区以家庭养殖为主,绝大多数的满汉家庭几乎都养猪、鸡、鹅、鸭。东部少数民族如费雅喀人为出行拖船或拉雪撬方便,同时也兼食用,大都养狗。鄂伦春人则畜养驯鹿。鄂温克(索伦)南迁嫩江流域后,逐渐由养鹿改为养马。本来满族入关前,家家养马,入关后因战事减少,并逐步转向农耕生活,有些人进城缺少放牧条件,故养马业骤衰。吉林将军曾请求“动支库银买马,给兵丁牧养”,没有获准。不过随着农业生产的需要,役畜如牛、马、驴、骡也开始大量私养。吉林东部山区的牛和怀德、梨树的马骡皆很出名。清末,呼兰府所属各县养殖业发达,平均每人一头猪、三人一匹马。

    作为农业和牧业生产的补充,吉林的狩猎业与采集业也算发达。特别在清前期,由于野生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狩猎与采集很是方便。据《柳边纪略》载,当时从张广才岭穿过,可目睹这番情景:“豺狼逐我驰,山鸡向我舞,谷口咆熊罴,松根窜松鼠。”当时甚至可以不用工具皆可获得猎物。每到冬季,人们常带鹰出去打猎。吉林乌拉专设鹰房,饲养“海冬青”等名鹰作为贡品,备皇室打猎需用。狩猎多集体出动,采用合围方法,分成两翼,排阵搜索。小围时三、五人或二、三十人,大围多达百人以上。为保持满族习猎讲武习惯,保证皇室山珍之供给,特设大围场,在吉林地区有吉林、伯都讷、克图以东三个围场。每年“冬月行大围,腊底行年围”。

    采集业主要是采人参、东珠、蜂蜜、松籽和抓捕蝗鱼。人参作为最有经济价值的野生植物,在吉林采集业中位于榜首,由清政府通过打牲乌拉、八旗士兵和王公贵族三条渠道来严格控制,实行“官采”人参。当然,“民采”也在暗中进行。为保证供应,采参者积历年劳动的经验,开始栽培人参,吉林地区较为盛行,至道光年间已出现一批专业栽参户,主要在鄂摩、索罗和珲春等地。

    二、手工业

    从清前期开始,随着关内大批流民的北迁,内有不少工匠,他们的到来推动东北的手工业如采矿、粮油加工、酿酒、纺织、造船等有较大的发展。吉林地区采矿与造船业在东北可谓首屈一指。

    吉林煤炭的开采较晚,因人口稀少,又有林木做为薪炭,对煤的需求不大。直至乾隆末年始,吉林乌拉始感燃料紧张,于嘉庆二十年(1815年)经政府批准,试采缸窑、丁家沟、波泥河、胡家屯、营盘沟、田家屯等六座煤窑。后因营盘沟无煤而停止,其余几座因地下出水坍塌也于试采二年后封闭,只有田家屯一处继续采掘。道光元年(1821年)又开发缸窑附近的荒山子、胡家屯附近的三道沟、田家屯附近的下台、营盘沟西南山坡等4处煤窑。光绪六年(1880年)经奏准又开采柳树河子、锅盔顶子、大苇子沟、石碑岭、泥鳅沟等5座煤窑,后又试采荒山子、长岭子两处,连同道光年间所采的荒沟子、下二台、西南山坡、三道沟等4处,在吉林附近共开采有15座,可谓矿业发达地区,只是规模不大,技术也较落后,发展后劲不足。

    吉林天宝山银矿和桦甸境内夹皮沟老金厂等金银矿藏较为丰富,由于清政府限制,很长时间由民间偷采,以韩边外为首的采金集团,人数达500多,日产金为500两。三姓金矿藏量最佳,咸丰年实行官商合办,正式开采金矿。清末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政府在杉松岗设铁厂,开采铁矿。光绪二十五年(1900年)临江大栗子沟铁矿开始以土法开采。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私人申办开采磐石铜矿,后奏准改为官商合办。此前,天宝山铜矿亦于光绪十六年(1890年)由私人集资正式开采。

    由于大小兴安岭及长白山脉林木茂盛,故从清前期开始林木采伐业就很兴旺,每年皆有大批木材运往关内。乾隆年间,林木采伐业更有大的发展,在松花江上游地区由官衙征收木植税。当时吉林共开放三处山场,年征木植税为656两。开采规模远不及盛京地区。

    船舶制造以吉林船厂最为著名。明代永乐年间,即开始造船。清代在顺治十四年(1657年)更大肆调集汉族流人600名做匠役于吉林乌拉西门外、松花江北岸设厂造船,供清军水师需用。康熙十三年(1674年)设立吉林水师营,更推动了吉林造船业的发展。康熙十五年(1676年)吉林船厂修造战船40余艘,还有江船数十只。以后,又担负为黑龙江水师营造船与修船的任务。同时吉林船厂亦制造其它民用船只,如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曾造出载重60石的运粮船,共100只,载重200石运粮船50只。该船厂还造桨船、渡船为采捕、巡逻、渡口所用。除官营船厂大规模造船外,民间也开制船作坊,自造五板船、独木船、桦皮船等。

    酿酒业在吉林发展较早。产量大,饮用面广的是烧酒,故烧锅于乾隆初年在吉林即已出现。嘉庆年,长春厅界的西大岭、小合隆均有烧锅酿酒。伯都讷、宁古塔、阿勒楚喀等地也有许多烧锅。道光初年,吉、长二地有烧锅百余家,在磐石、敦化、延吉等其它地方也有烧锅。不过最发达者当属吉林乌拉,据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统计有山泉、如意、广顺等大烧锅54家。规模较大的吉林复昌号烧锅,有厂房20间,石磨13盘,室窑27座。至今有的地方仍保有原烧锅的名字如农安伏龙泉、德惠老少沟、榆树的于家烧锅等,足见其影响之久远。

    随着农业的发展与城镇人口的增加,粮油加工业纷纷涌现。从嘉庆年代起,碾米、磨面、榨油等作坊在吉林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珲春、伊通、伯都讷等地都有较大的油房。

    砖瓦、陶器在吉林民间本就多有制作。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政府于打牲乌拉东门设立砖瓦厂,专门生产青砖、灰瓦。康熙年间由山西人赵某创建的缸窑,用五色土烧制各种文具、茶具、酒具等器皿,还制造陶器。雍正年间更以生产制造大缸而出名。松花石的玉石雕刻在国内也占有地位,尤其是松花石砚成为皇帝朱批的专用品。

    此外,民间的打铁、木工、鞋帽制作等小作坊亦很多。吉林民间生产的麻布纸,更有特色,乾隆曾称赞赋诗云:“捣沤麻亦号笺,糊窗写读用随便。”【注:《吉林通志》卷六“天章志·豁山”。】

    清代后期粮食加工发展成三大业,即酿酒、制粉、榨油,已成为东北地方民族工业的主干,开始采用较先进的机器生产手段。这时长春、吉林等地出现了较大的面粉厂。

    三、贸易

    商业贸易在吉林社会经济发展中一直较为活跃。在清前期就以吉林乌拉为中心形成了物资交流网络,不仅有城乡之间贸易,也有与俄国的边境贸易,并与吉林地方特产结合,在商品交流中,独具特点。

    吉林地区贸易以貂参为主,最大的商镇除吉林乌拉外,还有伯都讷、三姓、宁古塔,后来伴随新农业垦区的开发以及新的军事据点的设立,又出现阿勒楚喀、拉林、长春、珲春等商贸集镇。它们都是吉林商业物品交流的枢纽。

    宁古塔的贸易以貂皮、人参为主。它是吉林地区最早的商业中心。康熙中叶,该城就有座商36家,嘉庆末年更增至69家,其中以汉人商贾者多。因为当时吉林将军辖区内为东北人参、貂皮的主要产区,雍正六年(1728年)以前,宁古塔为东北各族贡貂的中心。每年5月前后,黑龙江下游各少数民族纷纷前来,一边交纳貂赋,一边出售多余的各种皮张,以求换得衣物口粮。当时,宁古塔还是东北地区人参交易中心。雍正年代以前,是民间自发交易。乾隆年间开始,清政府要求凡人参均俱于宁古塔“会核”,这样就吸引内地不少商人来宁古塔采买人参和貂皮。

    吉林乌拉是以造船业而兴起的城市,加之它又城滨松花江,水上交通便利,广联各方,因而成了“百货鳞集”之地。之后,宁古塔将军移位,商业更借此发达起来。许多内地商人纷纷来此经商,先后成立山西和三江会馆(江苏、浙江、江西及安徽)。吉林乌拉为方便交易设有“参局”及具(体交易的“参厂”——乌金行。烟、麻为当时吉林地区出产的名品,吉林乌拉亦成为烟、麻交易中心。吉林还利用松花江、嫩江水运之便利,经常往齐齐哈尔乃至宁古塔、珲春等地运销粮食。每到冬季,又乘松花江结冻,搞起冬季冰市,凿冰立栅,广集“獐、狍、鹿、豕、雉、鱼”等各种山珍野味,供人们采办年货所需,极有特色。三姓也因在雍正七年(1729年)成为黑龙江下游及乌苏里江流域各少数民族贡貂之场所后,形成了东北地区最大的貂皮贸易中心。该城开设许多专营皮张贸易的店铺,有的商人前来选购,数量十分可观,少者几千张,多者达万张以上。貂皮交易基本上是以物易物,商人常以生产或生活必需品来交换貂皮。

    除宁古塔、吉林乌拉、三姓等商业贸易中心之外,也还有些商业中心如伯都讷、珲春、长春、双城堡等地,为满足本地城乡物资交流的需要,商业也十分活跃,如长春厅内的万宝山、包家沟、烧锅店、西大岭、小合隆、东卡伦等镇,设单、双日集市,赶集的人熙熙攘攘,生意十分红火。

    在当时吉林将军辖区内的黑龙江下游、尼满河一带的商贸活动也很繁荣,如德楞、奇集、普录、敦敦、扎里、尼满等地每年6月都有商贸集市,当地少数民族以兽皮换取烟、酒、布匹、铁器等日用品。

    清前期沿袭明制,与朝鲜进行边境互市,在会宁、庆源由官方筹备有组织地进行商贸,中方以皮、布匹交换朝方的牛、马、纸、盐等物品,有时也换取一些稻米。

    清代末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贸活动更为活跃。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吉林就有大小商户计1538家,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吉林商家资本已比较雄厚,拥有十万吊以上的商号即有40余家。同年,在长春有门市的商铺计700余家。此外,在珲春、四平、扶余、依兰、双城等地的商家也纷纷涌现,同时各地还出现了商会组织。

    甲午战争之后,清政府被迫开放一些通商口岸,其中包括吉林、长春、宁古塔、三姓、珲春、延吉、龙井、头道沟、百草沟等,这就促进了吉林与日俄等国的对外贸易。主要对外贸易口岸是珲春,输出的商品为粮食、大豆及烟草、人参等农特产品,输入的有布匹、服装及其它日用品。由于沙俄势力不断向东北腹地渗透,吉林与俄国的边贸活动更多些,除在东部边境小镇进行民间交易外,主要在三姓、伯都讷、吉林等地进行。四、日俄经济入侵

    沙俄与日本出于帝国主义本性不断对外扩张,因为与中国东北毗邻,更使它们利用地利之便,加紧殖民掠夺。铁路向为经济命脉,故沙俄与日本的经济入侵均是以铁路为先导。

    吉林地处东北中部,日俄为将侵略魔爪伸入中国东北腹地,他们之间在中国吉林争夺殖民利益十分激烈。日俄战争以后,在中国东北基本形成南日北俄的分割局面,在吉林,以长春为界被日俄两帝国主义划分了势力范围。

    俄国的经济入侵从营修中东铁路开始。沙俄为推进远东政策,决定修建一条横跨欧亚大陆,把莫斯科与海参崴连结起来的大铁路,中间要穿过中国东北,即从满洲里入境,经黑龙江、吉林至绥芬河出境直抵海参崴,另修建支线由哈尔滨南行经长春、奉天至大连。

    沙俄以“共同防日”为名,迫使李鸿章签订《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攫取了在中国黑龙江、吉林铺设铁路权,成立“东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俄合办的商业性铁路,清政府以库银500万两入股,与俄道胜银行合办,赔赚按股摊认。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7月,中东铁路全线竣工,干支线全长2 489.2公里,在吉林的营业长度285公里517米。

    沙俄利用修路机会,侵占中国大片土地,有的竟强行霸占民田,如在阿城一次竟占2 236垧土地;有的逼签不平等条约,公开掠夺土地,中东铁路公司俄方代表于1907年强迫吉林地方官与其签订《购地合同》,从小绥芬交界站起到阿什河站止,占地5.5万垧。沙俄侵占铁路沿线土地后,分地段设肆招商,从中获地租之利。

    沙俄还利用修路疯狂掠夺森林资源。逼迫清政府签订不合理的采伐合同,如 1907年8月,所订的《吉林木植公司合同》,使沙俄的盗伐合法化。在原吉林省境的珠河县,竟霸占了铁路沿线所有的森林,其面积南北占据约100余里,东西为200余里。

    沙俄还恃强掠夺中国的矿产资源。1907年8月,迫使吉、黑两地区地方官员分别与之签订《煤矿合同》,规定中东铁路公司有权在铁路两旁各30华里处有开采煤矿之独擅权;更可以在铁路两旁30华里之外开采煤矿。据此,沙俄强占了吉林的杉松岗、官街、头道江、长春等附近的煤矿,强行采掘,采出的煤炭,除铁路公司自用外,全部在中国销售,沙俄从中获暴利。

    此外,沙俄为扩张其殖民势力,竟然破坏中国海关税收,强迫清政府于1907年7月,签订《北满税关章程》,藉此在中东铁路沿线各站攫取免税特权。还在铁路沿线的大城市设洋行,大量向中国倾销商品。通过道胜银行向中国输出资本,大量发行纸币——“羌帖”,扰乱中国金融市场,吉林、长春等地莫不深受其害。

    沙俄势力如此疯狂渗透,日本自是不甘落后。日俄战后,日本获取了俄国原在南满的种种权益并进而扩大之。在旅大建立关东都督府的同时,又成立“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满铁”),专事“经营满洲”的经济侵略:首先是攫取铁路权。满铁本来已垄断了长春至旅顺、大连间铁路及相关支线,它们并不满足,很快又修建了复线,并与中东路接轨,进一步加强了铁路这一经济吸血网的功能。还强迫清政府于1907年4月签订《新奉·吉长铁路协约》,确定日本以借款方式主掌修筑吉(林)长(春)铁路大权。吉长铁路修成后,满铁又策划修吉(林)、敦(化)路,该路沿线不仅盛产煤和优质木材,更是实行日本的“两路两港”计划的先导,日本拟定用铁路将中国的东北与它控制下的朝鲜连成一体,再从海路上与日本沟通,设计从吉林、敦化至图们延通到朝鲜的会宁,由会宁再连清津港,由清津可去日本各大港。为此,在中国境内一定要修吉会铁路,该路的首段是吉敦路。宣统元年7月20日(1909年9月4日)日,本迫使清政府签订《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其中第6款规定:“吉长铁路将来可展至朝鲜会宁”,为吉会路的延伸修建埋下伏笔。

    “满铁”也疯狂掠夺吉林的矿产与森林资源,如长春附近石碑岭、陶家屯煤矿的采掘,吉林桦甸韩家林的林木采伐等,都是掠夺性的。日本还强迫中国签订《中日合办鸭绿江采木公司章程》,攫取了鸭绿江右岸自帽儿山起至24道沟止,距鸭绿江右干流60华里为界的森林采伐权,滥伐长白山系的原始森林。

    日本还通过“满铁”,以“附属地”名义在一些地方设事务所,进行行政、司法、税收、金融、教育、报社新闻等的管理,俨然成为国中之国。长春站前的“满铁”附属地即是一个典型。

    此时,日本的商社也纷纷前来抢占中国市场,如三井、三菱、铃木、日清、大仓等在吉林、长春、延边等地已形成从生产、收购到外销的全部经营控制体系,几乎控制了吉林省的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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