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省环保总局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3月3日,吉林省环保局转发此文件,要求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省级以上开发区环保局,驻省各环评单位,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审批管理中认真执行。
《办法》包括总则,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包括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和论证会、听证会,公众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办法》自2006年3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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