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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吉林频道 |
2006-03-16 10:55:01
| 来源: |
吉林政府网
| 责编: |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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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好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交公路发[2004]622号文件精神,积极鼓励发展高效运力,合理降低运输成本,依据省发改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降低10吨以上货车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意见》,我省于3月1日起对通行于我省高速公路的第5类货车(载重15吨以上)的通行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由原省内主干线2.00元/车公里、省内支线1.60元/车公里,统一调整为1.40元/车公里,其他类车辆通行费标准保持原费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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